论《教师法》修订对教师权利条款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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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欣

北京师范大学,100088

摘要

在2021年底,教育部提出了《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其中,对《教师法》中关于教师权益的提高被视为修订的首要任务。教师的权益是教师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然而,现行的教师权益保护状况还是不太理想。由于教师权利的法律保障有所欠缺、法治社会大背景下教师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等原因,此次《教师法》修订对教师权利条款进行了完善。《征求意见稿》在原有的《教师法》基础上进行了权利条款项数的扩充,还对原有的权利条款予以内容上的丰富、扩充和细化。本文将从《教师法》修订中完善教师权利条款的原因和内容两方面进行具体阐述与分析。


关键词

《教师法》修订;教师权利条款;条款完善

正文

前言

《教育法》于19953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实施至今二十余年,期间也经过了三次修正,颁布了一系列教师教育政策,《教育法》不断完善与发展。20211129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这一公告的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而教师的权利义务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此次《教师法》修订中完善教师权利条款的原因与具体内容进行研究与分析,有利于从法律角度更好保障教师权利,也有助于《教育法》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一、《教师法》修订中完善教师权利条款的原因

由于目前教师权利保障的现状仍然令人堪忧,教师权利的法律保障也有所欠缺,引起了教师维权意识的觉醒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教育部于2021年底发布《征求意见稿》,其中对教师权利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

(一)教师权利的法律保障欠缺

我国对教师权利的法律保障从整体上看较为薄弱,在很多地方存在缺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从一方面来看,我国在教育领域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且层次较低,这主要归咎于开端较晚。至今,我国仅拥有六部已经编制并颁布的教育法案以及几部行政法规,剩余的主要是大量行政规章和其他标准文件。中国的法律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益保障、运营模式,以及对其限制、责任等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另一面来看,因为相关法律的不够完善,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以及理解各异,致使教师的身份界定模糊,学校法律关系的确定性也因此受到影响。最后,针对教师的合法救济路径并未充分打通。目前,针对教师的主要救济方式为根据宪法制订的《教师法》中的教师投诉制度。不过,由于该制度过于简略,未有法规或规章关于其进行具体设定,因此其仍有许多待改进之处。

(二)教师维权意识觉醒

自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党的核心领导已把全面依法治国列为"四个全面"战略规划的一部分,加大了实施力度,特别是通过一连串的重大决策和策划,这使得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在这样的推动力下,我国法治的构建步伐变得更为稳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现如今的教师更敢于通过各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教师维权意识的觉醒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近几年来,教师维护自身权益的事件在各个地区、各个层次逐渐增多,越来越多的教师敢于在公共媒体面前揭露自己的不幸遭遇。例如,20161224日四川省巴中市教师通过网络发表请愿书的形式争取公务员同等待遇发放目标奖的维权。诸如此类的实例不断发生,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教师维权意识的觉醒。

(三)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长远的规划须以教育为基础,而在教育的规划中,教师是最关键的。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作为主导教育活动的老师,背负着传授知识和塑造人格的责任。教师的工作效果直接影响着中国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整体民族素养的提升,进而影响国家的强弱。因此,教师这一职业的权利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政府部门高度重视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近些年来,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教师职业的发展,国家印发了一系列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文件。自18届中共大会召开以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教育改革一直是党和全国人民重点关注的内容。随后,纷纷实行了《对于全面推动新时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看法》和《教师教育振兴计划(20182022年)》的重要政策文件,同时也进行了《新时代基础教育优秀教师激励计划》的推行。在20届中共大会报告中,明确教育工作者的责任为"高尚教师风采和道德的提升,优质教师群体的培养,以及倡导尊敬教师、重视教育的社会价值观"。而创建高质量的教师教育体系,则旨在构建出既世界一流又富含中国特色的教师教育模式。

2.各界学者热烈讨论

随着教师权利侵犯的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各界学者对如何保障教师权利展开了热烈的讨论。20145月,在北京大学举行了“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障”研讨会,各界学者就教师权利基本理论、教师权利救济等主题进行了探讨。教授周洪宇,来自华中师范大学,在2017年两会时提交了一份建议案,案名《关于建立独立的教育公务员制度的建议》,呼吁构建一个有自治权的教育公务员系统,以此来有效保护教师的权益。20183月,教育部长陈宝生在讨论教师团队建设议题时,承诺将尽快改进教师福利保护系统,并保证严格监管以确保相关政策的落地执行。

3.社会媒体持续关注

当今世界,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新媒体快速发展壮大。教师权利受侵害事件的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媒体的持续关注。由于互联网传播信息之广与传播速度之快,社会媒体对教师权利受损事件的报道层出不穷。因为大多数暴力事件都没有得到严厉的处理,保护教师权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社会媒体的传播与报道也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人们对于教师权利保护的深思。

二、《教师法》修订中完善教师权利条款的内容

在我国,《教师法》的核心不只集中在对教师的管理方式,同时也强调了确认、保护以及加强教师权益的重要性。在该法第七条中,对教师享有的六类权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倾向于突显我国在教师权益保护方面的首要行动。然而,《征求意见稿》在现有的《教师法》的基础之上对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延伸了权力的种类,将原来的六类权益增加到七类,并新增了教师平等兼职的特殊权益。另外,《征求意见稿》也对原来的权益内容进行了增强和细化,比如:提高教育教学的独立性,明确教育纪律是教师评估指导权的具体内容,以及将教师的民主管理权划分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

(一)提高教育教学权的自主性

依据《教师法》第一项权利说明,教师享有的专门的教职责有着基础而主导的权益。以解决考试导向教育引发的问题,人们一直倡导提升教师的教学自由权。在2020年,教育部以及其他七个部门联手推出名为《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强调要保障教师的授课自由权,激励教师勇于创新,改良教育方法,规划多元化的教学活动,同时也不断寻找符合学生发展规律,适应学科性质和时代发展的教学模式。这件事体现了国家意在增加教师教学独立权的决心,进行教育领域的“减、管、优”变革,同时也赋予教师更多的权益。

《征求意见稿》积极响应国家与时代的号召,通过修订相应内容提高教育教学权的自主性。观察某一方面,教师在《征求意见稿》里的主要权力已从“实行教育教学行为”更新为“独立地执行教育教学行为”。加上“自主”二字有利于激发教师的自主动力,从而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展开。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决定了其自主力,这是教师职业发展的决定性驱动力。同时,《征求意见稿》在后文也提出了“获取必要的教学设备支持和资源保证”的内容。从教师的视角看,这项条例赋予了教师获取必需教育教学设备和资源保障的权利;而从政府和学校的责任角度看,此项条例也强调了政府和学校需要提供满足教育教学需求的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资源,以方便教师真正行使他们的教育教学自主权。

提高教育教学权的自主性无论是对于教师专业发展,还是教学效果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育惩戒纳入指导评价权

在指导评价权方面,此次《教师法》修订重点放在了教育惩戒的问题。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规范教师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职责,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这为落实教育惩戒的有关要求和措施划定了范围,提供了根本遵循。在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而教育惩戒的一些措施涉及对学生权利的限制和减损,因此需要上升到法律的位阶进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积极的反馈,它在教师权益第(三)条中不仅阐明了教师评价权的明确含义,同时还增加了“对学生进行赞扬、奖赏、批评以及教育惩罚”的明确内容在原来《教师法》的基础上。在这次修订中,“教育惩罚”与“赞扬”、“奖赏”、“批评”并列在教师评价权条目内,表明“教育惩罚”是作为教师评价权的一种措施。这个修订充分考虑到了对教师这一职业的尊重,为教师使用教育惩罚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不仅如此,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在保证教师履行职责的政府保障中,特别说明需要为教师执行教育惩罚提供支持。

(三)对民主管理权进行细化

教师的民主管理权是其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益,同时也是宪法将民主权利具体化至教育领域的体现。这项权利的赋予对教师有着关键性的意义。一方面,它能够激发教师对教育工作的热情和主动参与,以及对学校和教育行政机构的监督力度。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监控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优化工作流程,让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优势得到充分展现,教育教学目标得以更有效地实现。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第(五)项明确指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是在原来《教师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基础上进行的扩充,同时也是对民主管理权的细化。2006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项权利的提出,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在教育领域,对教师进行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赋予,说明教师享有民主管理权,体现了对教师职业的尊重。《教育法》修订将人民群众的这四项权利作为教师民主管理权的细化与具体化,也是政治建设在教育领域的一种表现。

(四)鼓励科学研究权的运用

作为专业技术人士,教师具有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权益。只要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他们便有权力进行科研、技术开拓、提供专业咨询、撰写学术文章,甚至可以出书阐述自己的理论。同时,他们也能依法创建或加入学术组织,发布自己的看法,并进行学术辩论等科研活动。为了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教育科研的发展,教育部在2019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提供了相关建议。国家相继出台众多政策以促进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长足发展,可见国家对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视程度。

根据《教师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教师享有进行科学探索与学术交流的权利,并且可以积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他们可以毫无顾忌地阐述他们的看法。这就证明了,教师一直拥有着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力。在当今时代,教师已经转变为一种专业化的工作,肩承着进行启蒙教育的重大职责。教师的工作需要他们具备高水平的专业技能,在教授科学知识的过程中,也需要他们积极地用各种方法进行科学探索。近年来,国家鼓励教师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教育科学研究,为教师提供了多种渠道,《教育法》修订则是在法律层面上为鼓励教师运用科学研究权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在《教师法》的原有条文中,《征求意见稿》新加入了一条新的约定,那就是“负责课程和教学资源的研发,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关权益”。这表明,为了激励教师积极行使科研权利,国家赋予了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的权力,并在法律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奖励措施的落实。

(五)明确教师的进修培训权 

对于保障教师持续接受教育的权利,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由于支持教师持续学习和维护他们这一权利,对于更新教师的知识库、调整他们的知识构架以及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而言,至关重要。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需要实施各种策略,为教师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进一步保障教师的这项权益,也满足了教师自我提升和提升教学质量的需求。值得指出的是,《教育法》第七条第六项已明确规定:“可以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这为教师继续接受教育,持续进步和发展的基本权力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教师参与进修培训提供了法律的有力保障。而在此次《教师法》修订中,《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七)项将其表述改为“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新表述中突出了“专门培训”与“继续教育”,是对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进一步明确。在此背景下,学校以及教育管理部门也应当主动计划,借由各式各样的途径,打造多元的通路,以实现教师参与进修及培训的环境,并提供其机遇,确保教师权益的实践。教师个人更应细心守护这权益,充分做好准备,抓住机会,积极主导接受进修和培训,持续更新知识,再配知识架构,以提升个人的思想道德和职业素质,确保教学质量。

结语

现存的《教师法》标志着我国教育历史的首个与教师相关的法律,其制定过程用时甚长并且十分谨慎,之后,《教师法》仍在持续地优化与进步。此次《教师法》修订中,《征求意见稿》相较于《教师法》而言,提高了教育教学权的自主性,将教育惩戒纳入指导评价权的内容中,将民主管理权细化为四项权利,赋予教师科研成果转化权,还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进修培训权。《教师法》在一系列教师权利条款的修订中取得了完善与发展。然而,对权利条款的完善仍然是教师法修订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教师法律身份的明确与薪酬待遇的保障加以重视,也有利于教师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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