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视角至结构改革——昂格尔《批判法学运动》书评

期刊: 学子 2026年第1期 DOI: PDF下载

宋璇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

摘要

何种法律理论应成为主流?这在当下法理学界百家争鸣的语境里愈发难以定论。问题或许不在于“立一派为正统”,而在于:法律与法律思想能否激发社会自我建构的潜能,并据此拓展我们对“法律是什么、还能成为什么”的想象。我们真的需要将某种学说立于神坛之上吗?这会使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好吗?看似针锋相对,自成体系各个流派,真的是纯然对立的吗?法律和法律思想对于中国式现代化,能做到的、应做到的究竟是什么?昂格尔在《批判法学运动》中提出:诸多限制缩窄了法律想象并削弱了利用其潜能的能力,法律思想应成为洞见结构与促成可修正的制度实验的资源。全书分上下两篇:上篇《新时期的伟大革命》(2014)既是对下篇《批判法学运动》(1986)的新版导言,也是将后者放入更宽广的政治—智识语境并提出当代使命。本文以批判法学运动的发展为线索:以上篇对其所处语境开始,以下篇为主体,最终归于上篇末对未来的展望。


关键词

正文


一、背景考察:主流实践与政治情境

批判法学运动的背景可从两种视角把握:其一是与主流法律分析实践的关系(内部视角),其二是与美国及世界政治情境的关联(外部视角)。

(一)内部视角

19世纪主流法律思想是类型学的教义思想,试图从“理所当然”的经济社会组织类型推出内置的法律体制,却在推进中回避了市场经济观念所揭示的法律不确定性,转而相信可由抽象观念直接导出具体制度。保守主义法学家与同时期的必然论社会学家(含马克思主义者)在此共享一种“从结构必然性推出制度细节”的倾向。

20世纪转向理性分析:宣称重塑法律体系、远离旧假设,实则多为弱化版本。其核心是政策—原则叙事:通过追问法律体系基础(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来支撑一个价值中立且融贯的体系想象。昂格尔将这种内部环境概括为“教义的统治”,并指其自由承诺虚假,主要症状在于:以神秘化方式遮蔽前提、以专业权威损害民主参与、并在观念与实践上限制社会发展。

(二)外部视角

法律思想处理的问题与理解历史中结构断裂二者间关系如何?世界智识环境与政治现实关系如何?昂格尔以三个周期说明上述问题:

第一,重建时期:危机迫使改革基本制度与意识形态,法学家与法律思想分担重建任务。

第二,规范化时期:危机消退,新制度需转化为明确规则与安排,法律承担这一“规范化”工作;类型学与政策—原则叙事皆属此类。但其描述的体系是名不副实的,体系并不等于抗拒改变,这一伪装也被其后的理性分析所揭露。此时法学家远离了当权者,成为制度监护人。

第三,黑暗时期:新自由主义压倒一切。法律人拒斥主流共识却缺少建构方案;既固守传统分析方法又不再信任其前提;欲重建理论却缺少社会重建力量,从而陷入玩世不恭与无力。

批判法学运动兴起于规范化与黑暗交界处:理性分析方法在全球法律实践中形成近乎专制的智识环境。它既回应黑暗时期困境,但又推动社会滑入黑暗。其理论雄心在于继承欧洲古典社会理论的“结构野心”——把当下社会组织纳入更广阔、可替代的制度范围;同时摆脱必然论,将结构视为可被改造的对象。

运动之所以最终失败,不在于其未能“批判”,而在于未能全心专注于其直接与终极目标:直接目标是将理性分析/政策原则叙事从“唯一方法”降格为弥补民主消退损害的工具,并把公民重新置于法律思想的对话核心;终极目标则是识别、深化并拓展那些已在法律学说中呈现却被低估的制度变革可能,从而维持并改进制度—意识形态方案。对中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法律思想亦经历重建与规范化;在“有法可依”之后,批判法学的现实意义仍有待进一步发掘。

二、内容考察:思想批判与学说建构

批判法学运动源自进步主义与左翼传统,共享任务是批判客观主义与形式主义。客观主义相信权威法律质料体现某种可辩护的联合计划,其权威或来自道德秩序、或来自规范性力量;形式主义坚持非人格化的目的、政策与原则是法律推理必需,并假定社会基本条件无须争辩,从而主张克制、相对非政治的分析方法。二者相互支撑:仅反形式主义或仅反客观主义将陷入“来源无法解释”或“合法性退化为利益角逐”的困境。

(一)思想批判

1.批判客观主义

当代学说自诩对19世纪学说的消解却并不彻底,因为误解了这些学说的初始计划。19世纪学说试图在民主与市场内部寻找法律结构,但依赖两前提:区分基本政治与日常政治;社会组织类型与其内在法律体制相对应。昂格尔以法律史批判否定第一前提,并通过揭示私法领域大量例外、冲突与对立证明第二前提不成立:所谓“从类型推出技术细节”不可行,法律不确定性无法被体系化抹平。

2.批判形式主义

形式主义声称学说必须依靠某种背景性规范图景,否则将沦为类比游戏并导向相互冲突,因此必须有图景评判对错。但该图景必然与公认观念存在冲突,而形式主义却又宣称融贯与兼容,遂暴露其内在问题。其补救路径——诉诸“整个法领域”作为底层基础、玩世不恭式逃避、或把批评限定为“只针对理论不针对实践论证”——都难以成立:不存在与所谓“整个法领域”重合的宽广体系,法律内部永有不一致;所谓“实践论证”也常与修辞难分。寄望于“不同于法律推理的学说”仅是权宜之计。

3.启示:经济分析与权力-原则分析

客观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失调,推动当代的法律经济分析与权力-原则分析:二者都基于对政府绝望,试图借某种概念机制展示计划实施的必然性,从而在不同方式上恢复客观主义/形式主义。经济分析模糊使用“市场”,以抽象市场掩盖经验或规范理论,并用修补抽象与现实冲突的方法遮蔽真实的目的-政策推理;权力-原则分析则通过将既有学说与道德直觉归纳为“道德真理”,再以此反证、纠正初始质料,实现结果当作起点的循环,使其与法律内容“恰好重叠”。

总体上,后世诸理论多是19世纪学说的淡化版本;它们并未真正抛弃“自然形式”,只是将其隐藏,并以无休止的修补回应法律现实主义式批判。昂格尔主张:只有极致批判才可能唤起新的建构;但其后提出的却是微小、渐进的结构改革,形成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张力。

(二)学说建构

批判法学并不必然导致无尽争议。对形式主义的批判意在颠倒“两难”:不再承认某一理论的专断,而承认多个可被认为正当的理论类型,并由此扩展正当的学说活动。在此基础上,昂格尔提出反叛正统的“异端学说”:它不意图取得唯一权威,而提供一套延展方法——从既有权威质料出发,通过内部论证引入规范性权威。

1.批判成果

1)异端学说:批判客观主义的产物

其特点有三:

其一,跨越经验与规范边界:不再以教条因果假设替代调查。这使抽象理念面对作为其论证基础的社会实践时几乎都可接受替代制度。其二,拒绝把法律视为理念化体系:体系神秘化实为专业权力的来源,会排挤不接受体系的人;法学家应继续激发利益理想与制度实践的张力,而非控制张力。异端学说通过追踪一对辩证原则及其对立,从不协调中辨识竞争残留并促成自我修正;它不改变裁判流程,只改变裁判理由——把“体系的理由”变为“与同胞共同生活的理由”。其三,把社会愿景之争整合进教义论证:从愿景理念及其缺陷表达出发,通过延展与实践修正实现理念—实践的相互矫正。其必要前提是:不存在权威愿景;理念与实践互校是规范争论的最后希望。

异端学说的效果与限制也清晰:它难以替代真实成就与冲突,难以催生一般性理论,但能通过重新限定表达术语解决学说问题;其价值在于以无特权的制度考量限制修正范围,使规则保持必要连贯以避免无尽斗争,并把结构之争引入可操作的学说工作。

2)制度形式:批判形式主义的结果

对形式主义的批判导向纲领性制度观:重新界定民主与市场的制度形式。替代方案需满足三条件:可信的社会变革观、合适的理念指导、以及源自既有法律范畴。对“重构”亦有三种理解:放松固化秩序;解放个人生活机会与经验;以及破除对立、把重塑力量融入日常。批判法学选择第三种,从而把法律/宪法理解为对分化与层级规划的否定,并以权利体系对抗不接受变革的角色与等级方案。这一选择也将导向法律概念与社会间的可欲关系,

2.制度规划

昂格尔从政治、经济、人际关系三方面勾画政治革命与文化革命。制度秩序若不塑造社会生活精神结构,则将被后者限制。文化革命旨在把人们从分化与层级中解放,通过更自由的经验—机会重组机制实现;但文化革命需要政治革命的限制以防失控。政治革命之可能性来自对民主的批判与改造:当代民主共享最低底线——政府不能永远沦为某派系傀儡;批判的空间在于此底线的延展与替换。昂格尔提出以“平等个体直接或间接选择社会秩序全部特征”为新底线的“赋权民主”,并认为其第一步是清除三大领域障碍。

1)政府与经济的组织:既要限制政府权力又不剥夺变革潜能,应增加政府部门、以原则机制处理冲突,并形成有力量的执政党。市场形式已威胁民主自由并抑制经济实验,需要建立“滚动的资本基金”等制度以缓解去中心化受阻与创新停滞。

2)权利体制:既有秩序缺乏真正影响公共生活的法律原则与权利。财产权既支撑个体安全又可能威胁自由,而原则与权利缺乏会放大威胁。为处理权利与共同体、支配与豁免的交缠,昂格尔提出四项权利:豁免权、打破权、市场权、团结权。

三、核心考察:两种学说模式

本部分以平等保护与合同学说为例,展示权利体制如何在“新底线”下解决当代理论常难处理的问题,从而证立其制度主义建构的优势。

(一)平等保护

以美国平等保护学说为例,其任务之一可被他法替代,另一任务因工具失效而难完成;其假设关系混乱,现代分析亦残缺。昂格尔以“打破权”回应:要求对既有秩序进行内部批判与重新安排,放弃“政治永动机”的幻想,最大化修正可能。政府承担破除固定分化与层级的义务,并负有保护豁免地位、矫正与新计划相悖的宏观结构之义务。打破权会带来新兴集体对秩序完整性的挑战,可将其区分为使法律无效的打破与针对特定制度/秩序的打破以缓解紧张;实施主体可类比司法、公共机构或政府部门。其全面发展仍依赖国家社会性质的深远变化。该论证预设搁置对规范性论证可能性的怀疑:理论不是从“真相”推出,而是从“绝望中求生”;关键不在“谁赢”,而在让替代方案持续获得重视。

(二)合同、市场与团结

当代合同理论受三重限制:逐渐排除某些情形、充满例外、并存在抑制因素。例外结构使合同理论的支配地位可疑,并导致对其他模式的否定性界定。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合同法中所谓原则及其对立原则,实际上其对立需依赖背景性假设才能被证立,但传统分析以“价值中立”姿态回避这一点,换取虚假的确定性。昂格尔提出“对立视角”,以统一进路解释不同问题的独特解法,从而取代既有合同理论。

对立视角的五步分析:

第一,列举两对原则及其对立原则:缔约自由/共同体、契约自由/公平。前者边界体现私人共同体与市场活动之间的愿景差异;昂格尔认为把家庭/友谊与合同理念简单对立是难证成的,并提示以“社会依赖关系的义务观”可更好摆脱僵硬对立。后者旨在处理市场不平等:既需控制不平等累计以免合同体制崩坏,又不能过快恢复平等以免破坏交易连续性;当市场缺乏内定制度结构时,改革制度框架往往比在妥协点上争夺更可行。

第二,考察法律争议点,揭示“对立”的模糊性:古典合同理论把原则/对立原则视为绝对对立并把对立当作反常,会遮蔽真正问题并加剧不融贯。

第三,提出关键假设:义务主要源自相互依赖关系;权利/非权利界限由依赖所生期待与权利行使对他方影响共同决定。

第四回溯并系统化“作为学说的对立视角”:通过持续对比,把两大批判传统可能融为更令人满意的批判路线,并承认法律分析不可避免受法律外观念影响,应当如实承认而非教条化。其“实践使命”在于通过改良矫正机制缓和合同与共同体对立,而非承诺立即带来社会革命。

四、后续考察:学说发展与未来可能

(一)底层观念与深远意义

内部论证路线面临两类反对:其一内部演进只是偶然;其二传统皆模糊,任意演进都可自洽。昂格尔以“社会理解学说”回应:社会包含日常反复活动与冲突,以及作为“被冻结的政治”的构成性制度(“二阶现实”)。制度元素可在不同体制间重组;重组依赖优势累计效应带来的长期力量所产生的否定能力,而否定能力在既有构成性制度中常被限制。要摆脱长期停滞与危险革命的反复,构成性制度需接纳否定能力以实现结构转变并获得自我修正。其共同愿景在于:使人不断摆脱剥夺与苦役、摆脱隔绝或臣服的二选一、摆脱把既定秩序当作实践或道德必然性的盲信,并以“超越环境之主体”的尊严在环境中行动。

“传统模糊性”之辩,昂格尔主张区分“是/应当”二分的正当与不正当使用:除了承认彻底怀疑主义不可反驳外,其余争论实质是不同话语模式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正当偏离通行论证标准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书的意义扩展至个领域:

第一,意识形态争议话语:不要把民主、市场等抽象制度努力与当代偶然采取的具体形式偷换为同一,也不要把现存政府秩序与经济秩序视为穷尽选项。

第二,政治哲学方法:揭露表面对立学说背后的共享前提与对不确定性的逃避,迫使政治哲学重新面对真实结构及其可变性。

第三,现代主义经验中的自由与结构:自由不应停留在对压迫的消极反抗,也需分析形塑自由内容的生活条件,并主动寻求制度重构与文化革命的实践路径。

昂格尔认为批判法学运动堪为变革运动典范:变革已在民主改造、专业技术观念与实践、以及法学院等环境展开;其方法在于识别贯穿法律思想与实践工作中的机会与限制,从而摆脱“保守改革/教科书式革命”的二元困境。

(二)当代法律思想及其使命

批判法学运动因与更宽广政治社会的关系及内部分歧与踌躇,最终被进步主义策略化使用。其曾有三条主线:法律不确定性的极端化、新马克思主义进路、制度主义进路;最具潜力的制度主义进路因缺乏行动模式与制度环境而失败。若要继续,需要打破理念化魔咒、抵制专业法律人借扩大权力影响法律进化的冲动,并预见更多变革性元素。

昂格尔所称最重要使命——把法律思想转化为洞见既有制度与意识形态结构的源泉,并成为替代性社会体制的思想源泉——并未完成。当代法律思想表面上在复古教条主义与收缩边沁主义之间冲突,实则与理性化分析共享方向:法律人对理论前提越发玩世不恭。为此,昂格尔考察三种法律定义传统,提出21世纪法律精神在于:从法律思想的历史位置出发解答结构迷题,并创造允许经验修正的制度安排。法律人应从传统的国家布道者转变为“个人意义上的预言家”:放弃替历史发言、放弃与权力亲密,仅以法律经验对法律未来作预言。

五、结语

近年中国学界对批判法学的使用大体有三类:第一类用于某种体系的解构与建构,相关研究常强调法律非融贯体系、法律本质不确定性、以及结构性变革的必要性。第二类把批判法学作为学理发展的阶段性成果提及,为数量最多。第三类以批判法学理论进行实证研究,数量最少,且有时更接近其后期作为进步主义工具的路径,而非制度主义进路。本书时间跨度大但内核一致:表面对立实则同向的理论至今仍多见,显示其批判的穿透力。但就“以批判与解构为基础形成可取代自由主义法学的可信理论”而言,本书并未给出充分可置信的替代方案;在实践层面,也未能提出一套可行的政治—法律制度以系统克服资本主义局限。昂格尔作为政治家可把理论投入巴西改革实践,但对中国法律人而言,仅凭热情修辞难以突破既有体制约束以获得改革理由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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