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帮助犯的行为类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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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

中国海洋大学 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

由于心理作用机制不清晰、不确定性等原因,心理帮助犯的定罪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痛点和难点。学界在心理帮助犯的成立范围和判断标准问题上,也争议很大。区分物理帮助与心理帮助,梳理心理帮助犯的具体类型,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突破口。目前实务界与学界在心理帮助类型问题上讨论较少,仅有的几种区分模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首先,心理帮助犯可分为技术建议型、强化犯意型与物理转化型三大类。首先,技术建议属于心理帮助,而非物理帮助。其次,强化犯意型心理帮助需要结合正犯犯罪心理变动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分为增添犯罪动机与削弱犯罪疑虑两种具体类型。再次,物理转化型心理帮助具有独立的存在意义。


关键词

帮助犯 心理帮助 行为类型 犯意强化

正文


心理帮助犯是共犯领域获得较少关注的问题,针对心理帮助行为类型的研究成果也较少。心理帮助犯通过给予正犯心理层面的影响,从而促进正犯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特殊的帮助犯形态。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已普遍承认了心理帮助犯的概念,并在司法实务中援引心理帮助犯的处理规则。由于我国采取的共犯分类方法的不同,对于心理帮助犯的规制依据我国刑法中的从犯的规定,但仅以发挥辅助或次要作用的简单规定,无法应对实务中错综复杂的心理帮助行为类型,同时也导致司法适用心理帮助作为裁判理由的态度相对谨慎。

 

一、心理帮助行为类型化的必要

心理性帮助作为帮助犯的基本形式,其本质是通过对正犯心理提供加功作用,从而降低正犯实行行为的障碍或提升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与其相对应的物理性帮助行为则是通过提供有形的物质帮助,为正犯实行行为的开展或完成创造便利条件,心理性帮助旨在通过提供无形的帮助,其作用效果限于正犯心理认知层面

案例一:甲某意图开展抢劫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的过程中将犯罪计划告知了乙,乙为甲提供了自制土枪来帮助甲完成犯罪,甲利用该枪实现了抢劫路人的犯罪活动。

案例二:田成等人开设赌场,接送赌客,将赌客集中到赌场。为了使安抚赌客,谎称赌场以由田成才打点好“关系”,田成才为了让赌客安心赌博,对于上述情况予以默认

案例三:A意图在地下室杀害宝石商X,指使C在地下室准备桌椅,为了防止枪声外泄而用毛巾和胶带堵住地下室缝隙。但是A变更了犯罪计划,选择在车内伤害X之际,C随后与D、E驾驶车辆追随A车

上述案例来自我国、日本等国中可能涉及心理帮助的刑事判决书。案例一中,甲利用乙提供的物理帮助完成抢劫活动,该帮助行为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案例二中,田成才对田成安抚赌客的行为表示默认,以默认的形式帮助田成才安抚赌客的行为,同时作用于赌客与田成的心理层面。而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心理帮助的贡献发生在正犯的心理层面,心理帮助在是否现实地促进了正犯结果,无法通过正犯的行为来判断。在心理性帮助的内部,不同种类的心理帮助行为的认定存在差异。虽然上述案例都涉及心理帮助,但是具体帮助行为各不相同,不作为、默认行为与跟车尾随行为都存在成立心理帮助的可能性。可能构成心理帮助的行为较为多样,构成标准较为复杂,因此有必要对心理帮助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

二、现有的类型化角度

(一)强化知性心理型帮助与强化意欲性心理型帮助

基于对于心理帮助行为对不同心理模式的影响,高桥则夫教授将心理帮助划分为对知性心理的影响和对意欲性心理的影响。知性心理是建立在正犯认知层面对其施加的影响,通常是通过提供建议而影响正犯对于犯罪活动的认知与计划;意欲性心理是对正犯的犯罪动机、犯罪决意的影响,也被成为狭义型心理帮助行为,以下通过两个案例来理解知性心理与意欲性心理。

案例四:甲意图实施抢劫行为,将具体的犯罪计划告知自己朋友乙,乙提出建议:作案对象应当选择独居并且经济基础好的老人或者女性,可以在银行门口蹲守、选择作案对象。甲赞同并接受了乙的建议,按照建议内容实施了犯罪活动。

案例五:女售货员通过使用其同事的电车票以证明该同事不在现场,强化了该同事参与商店夜晚盗窃的行为决意,最终完成了盗窃活动

在案例四中,乙的建议内容针对的是甲的犯罪计划的完善,对于作案对象的选择是正犯的知性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知性心理的内容应包括对犯罪对象、犯罪技术方法、逃匿、销赃等犯罪活动中的认识。对于建议内容的要求应当是使得正犯实行行为的实施更为容易、法益侵害结果的提前发生或扩大侵害结果等实质性内容。知性心理中的因果性问题,可以通过对正犯行为的观察来判断。如果正犯采取了建议内容的行为,将心理帮助的具体内容转化为客观实在的外部行为,可以认定心理帮助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案例五中,售货员通过使用他人的电车票,为其同事创造了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减轻了同事对于盗窃活动被发现的担忧,增强了同事开展盗窃活动的犯意。而对正犯意欲性心理产生影响,心理帮助行为强化正犯的犯意,达到足以支撑其完成实行行为的程度,便足以认定。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帮助者不是正犯犯罪决意的唤起者,犯意来源并不来自于帮助者;其次,对于正犯产生犯意后的内心活动过程是动态变化的,正犯犯意并不是从始至终的坚定的,在不同的阶段因外部环境及自身因素会引起犯意动摇的可能。

高桥则夫教授是从正犯不同心理层面的影响效果来对心理帮助行为进行区分,这种分类方法可以直观地判断帮助行为对于正犯的心理作用机制,但是对于意欲性心理帮助行为并未进行进一步区分,只是用强化正犯犯意的效果来判断是否构成意欲性心理帮助是不够的。因为心理帮助者强化正犯犯意的行为可以由多种形式来完成,例如为正犯增添犯罪动机、消解正犯的疑虑、单纯鼓励正犯等,其不同的行为样态下,在认定标准、因果性判断上有着各自的特点,需要进一步进行类型化研究,例如消解正犯疑虑的所需要的心理支援是在于消除其对于现有情况以及预期犯罪行为的担忧,而增添犯罪的帮助行为则是建立在正犯现有犯罪动机不充分、达不到坚定正犯的犯意程度。

(二)本文主张的分类原则

本文所主张的心理帮助的分类方法:首先,借鉴高桥则夫对于心理帮助的总体分类(技术建议和强化犯意两种类型),再加上对物理帮助转化心理帮助的特殊类型,形成技术建议、强化犯意以及物理转化型的分类体系;其次,对于争议较大的作用于正犯犯意的帮助行为,根据正犯犯意形成与变动的影响因素,将其内部划分为影响犯罪动机与反对动机的帮助行为,即分为强化犯罪动机与削弱反对动机,对于犯罪动机的影响,心理帮助行为应当是为正犯增添额外的动机,而单纯强化现有动机并不足以证明帮助行为的成立,而削弱反对动机则是通过消除正犯对于犯罪的疑虑而实现,包括提供伪装、作伪证或者言语劝说等方法;再次,对于物理转化型心理帮助,应当严格把握成立的范围—未奏效的物理性帮助,应当考量该,并以强化犯意的两种实现形式

三、心理性帮助的分类

(一)技术建议型心理帮助

技术建议型心理帮助是指帮助者为正犯提供技术建议,帮助其改进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使得实行行为变得容易起来,技术建议也被称为对正犯知性心理施加的影响。例如,帮助者通过指导正犯如何更好侵入他人住宅、打开保险柜,该建议减少正犯实施犯罪的障碍。技术建议型心理帮助与物理帮助行为在因果关系上相似,技术建议场景下正犯依据帮助者的建议来实施犯罪,与物理性帮助之中正犯利用帮助者提供的物理性援助手段进行犯罪趋同。两者具有相同的判断逻辑,即可以通过正犯的外部行为表征可以推断其是否受到了帮助者的影响足以肯定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的因果性,并且技术建议为正犯所提供的因果贡献更为接近物理性因果关系,而不是心理性因果关系。在德国联邦法院的审理案件中被认定为是技术性指导帮助:提供了最符合目的的实施谋杀建议、向正犯说明如何毁灭罪证等

由于,技术建议行为所发挥出的物理因果贡献较为突出,不少学者将其是否纳入心理性帮助展开了讨论,莱普教授认为物理性帮助服务于正犯目的的实现,而心理性帮助服务与正犯目的的设定,由此技术性建议应当归属于物理性帮助。同样西田典之教授认为从技术性帮助效果以及脱离的成立要件出发,将其纳入到物理性帮助之中,从而将心理性帮助限定在仅对正犯主观心理的加功作用的范围内。技术建议虽然在因果性上与物理性帮助具有趋同性,但是本质上依然是通过影响正犯内心的犯罪计划从而实现帮助作用,与物理帮助的提供物质条件存在着不同,因此技术建议应当成立心理性帮助。

(二)强化犯意型心理帮助

强化犯意型心理帮助可谓是心理帮助行为的最典型代表,其作用机制是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去强化正犯的犯罪决意,并在其支配下最终实现了构成要件行为,因此也被成为加强构成行为的决定。对于强化犯意的心理帮助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学界争议较大。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强化犯意的心理帮助会提升正犯的实行行为的可能性,强化其法益侵害,从而提升不利于被害人的风险。共犯罪的整体状态来看,强化犯意提高正犯的实行可能,从而使得犯罪活动总体变得更为“容易”,因此符合帮助犯构成要件。

强化犯意的心理性帮助作用于正犯的意欲性心理,应当考虑正犯被“强化”前状态,即心理帮助行为加强正犯的构成行为的决定。正犯的犯意决定在犯罪动机与反对动机的相互角逐中形成,犯罪动机,即支持正犯完成犯罪行为的动机,一部分为反对动机,即抑制行为决定的动机,当犯罪动机超越反对动机,从而支持正犯作出最终实施犯罪的决意。在正犯开始谋划犯罪的过程中作出了构成行为的决定之后,基于其自身的道德价值准则与对刑法的敬畏心会削弱其犯罪决意,而增强犯意型心理帮助便是在此刻通过加功于正犯心理层面的影响,增强其犯罪决意由此完成构成行为的实施。故判断心理帮助犯是否起到了强化正犯犯意的效用,应当考量正犯是否作出了构成行为的决定,以及正犯对于实施犯罪是否存在疑虑。

1. 增添正犯犯罪动机

增添正犯犯罪动机是指帮助者为正犯提供除原有犯罪动机之外的其他犯罪动机,实现犯罪动机的累加,最终作用于强化犯意的行为。增添动机的心理性帮助建立在正犯已有犯罪动机的基础之上,如果正犯在此前并不拥有犯罪动机,那么提供动机的行为会被视为教唆行为。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中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为一名决意堕胎的孕妇提供额外的钱去实现构成要件行为或者是作为情人向决意谋杀妻子的男人承诺与其结婚。在正犯实现犯罪的过程之中,增添犯罪动机的处罚案例。当然必须坚定的立场是对于增添犯罪动机心理帮助的认定不可走得“过远”,不可将对正犯提供任何承诺或期许的行为都看作是增添犯罪动机的心理帮助行为。

对于增添犯意而强化犯意的行为应当提出如下要求:①增添犯罪动机的内容必须是针对正犯实施构成要件行为而作出的,如上文中承诺行为的内容为在实施伤害后提供五千的奖励,动机指向构成要件行为;②增添的犯罪动机必须为对正犯的犯意强化起到真实有效的作用,要求正犯此前的犯意存在动摇、行动存在犹豫不定,增添的动机存在强化犯意的空间;③正犯必须实施了该构成要件行为。造成了具体的法益侵害结果,依据帮助犯的归责原理,增添犯罪动机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应当存在刑法上值得评价的因果关系,如帮助者所提供的犯罪动机与正犯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对于帮助者的谴责则失去了正当性,因此增添犯罪动机的认定应当以因果关系为依据。

2. 削弱正犯疑虑型

削弱正犯疑虑通常发生在正犯产生犯罪决意后,出于犯罪的实施、犯罪的处罚后果等存在疑虑,导致犯意并不坚定,帮助犯通过言语或行为来劝说、削弱掉正犯的犯罪疑虑,使得正犯脱离反对动机的影响,从而坚定犯意,最终实施完成犯罪。例如,甲意图潜入乙的家进行盗窃,但因乙家里有养狗,担忧会被发现而不敢实施盗窃。此时丙得知该情况后对甲说:“乙家的狗最近生病被送往医院治疗,所以你可以放心去偷。”随后甲不再担忧乙家中的情况而实施了盗窃活动,由此可认定丙的行为构成消解正犯疑虑的心理帮助行为。

在正犯最终完成实施犯罪行为前,疑虑心理会通过反对动机来影响正犯的犯罪决意,即使是在正犯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之中,对于犯罪的疑虑也会影响着正犯实施犯罪的活动。勒兹古斯教授主张即使是在决意之后,作为对正犯意欲性心理的影响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可以考虑的情形是形成新的动机、以及影响反对动机(害怕发觉、追诉的危险等),使得反对动机减弱。可能影响到正犯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反对动机包括:对犯罪的预期收益的不满意、不能完成犯罪活动的担忧、对刑事处罚的畏惧、自身的道德感等。考察帮助犯的帮助行为是否达到了消解正犯疑虑心理的作用,关键是依据正犯在犯罪时的心理状态来进行判断,即正犯是否存在削弱其犯意的疑虑心理(反对动机),帮助犯所提供的帮助是否消解了该疑虑心理对正犯的影响效果。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应当依据正犯的所作出的陈述以及帮助者所提供的心理帮助来综合判断是否达到了消解疑虑、强化犯意的帮助效果。

(三)物理转化型心理帮助

1. 物理帮助的心理帮助效果

在对正犯的影响效果上,物理与心理帮助的区分并不存在绝对的界限,心理帮助中的技术建议会对正犯产生物理性影响,而物理性帮助之中也会影响正犯心理层面。物理性帮助对于正犯心理层面的影响通常从两个角度展开,首先物理性帮助可以通过影响正犯知性心理而实现对正犯心理的干预,帮助者通过提供正犯计划之外的、对完成犯罪计划更为有益的帮助可以启发正犯改进原先地犯罪计划,提高犯罪成功率。其次,物理性帮助可以影响正犯的意欲性心理而成立心理帮助,帮助者通过提供正犯其犯罪计划中必备但其无法获取的犯罪工具,可以鼓舞正犯的犯罪信心,强化其犯罪决意。犯罪工具的缺失将放大正犯的反对动机,使其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信心产生动摇,而获取到犯罪工具,将坚定其犯罪动机,助力其开展具体的犯罪活动。由此,物理性帮助可以通过影响正犯的犯罪动机与反对动机,从而对正犯的意欲性心理产生影响。

2. 限定条件

物理性帮助对正犯心理层面的影响,属于物理帮助本意之外的例外情形,若将所有的物理帮助的心理帮助效果都当作为心理帮助犯进行处罚,那么物理帮助则失去了其独立价值,故此对于物理性帮助对正犯产生心理帮助效果而成立心理帮助犯的条件应当作出适当的限制。

首先,应当限定为未奏效的物理帮助。已奏效的物理帮助在物理上援助了正犯的实行行为,符合物理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而未奏效的物理性帮助能否成立心理帮助犯则更加具有研究价值,有助于更好地规制该种行为,从而严密帮助犯的法网。其次,物理性帮助对于正犯心理层面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影响,如帮助者提供的帮助实质上可以促进正犯实施犯罪活动,即帮助可以加功于正犯的实行行为,该帮助会强化正犯的犯罪决意;如帮助者提供的帮助行为对于正犯的犯罪活动无“助益”意义,甚至会给实行行为造成负面影响,那么该帮助则不存在强化正犯犯意的讨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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