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研究
摘要
关键词
教育惩戒、历史、理论指导
正文
孩子的教育问题受到当今社会高度关注,教育惩戒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手段成为教育学、社会学界等研究的热点话题,并有其历史背景和理论支撑。
一、教育惩戒的历史发展
我国惩戒历史悠久,可追溯至夏商氏族制度时期,历经春秋战国、秦汉、唐宋、明清;鸦片战争后,近代中国面临着巨大变局,教育惩戒也在国家命运曲折的道路中继续发展。
1、教育惩戒行为的变迁
早期,惩戒规则和使用更多程度上是一种“以恶制恶,惩教分离”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呈现主要处于西周和秦汉两个时期。唐宋时期,文化教育兴盛繁荣,教师惩戒行为规定开始细致化、系统化,惩戒方式从简单的体罚转变为“学业罚”,教育惩戒的目的趋于教育本身,接近学生的内心,以期纠正其错误行为,而不仅仅是以惩罚作为结果。明清时期,惩戒目标更注重与教育本身相结合,教育目的指向学生的发展。通过约束其不良行为规范、言语规劝等温和的惩戒方式,从学生的内心深处激发对教师教导的认同和对规范的接受。[1]
2、教育惩戒权主体变迁
历史上,教育惩戒权主体不断发生变化。夏商氏族时期,属于自然亲权时期,家长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掌管操纵权。氏族时期,人类以狩猎为生,生活保障极不稳定,儿童被视为家庭的“财产”;父母对子女拥有买卖、生杀等当今社会看似极不符合伦理的权力。春秋战国时期,“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说法出现,家庭成为国家社会繁荣发展的一个基本单位;子女的品行、道德与家庭教育密不可分。因此,在这段历史时期,家长成为教育惩戒权的主体。[2]
秦汉以后直至唐宋时期,为巩固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维护教师的权威,将教师的地位处于不可撼动的位置,可代表国家意志行使教育惩戒权。显现出国家作为教育惩戒权主体的形式出现。随着朝代的更迭、制度的变迁,西方民主思想的渗透。明清时期,国家主导教育事业;直至鸦片战争后,惩戒权主体在历史进程中,在亲权与国家间是不断交互与过渡而为之发展的。[3]
二、教育惩戒在教育界的地位定义
长久以来,教育惩戒被认为是学校教育中用以规避、纠正学生失范行为并约束、牵制道德行为肆意随性发展的一种重要教学手段。劳凯声认为 “教育惩戒”是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具有强制性及适当性的惩罚手段;是在所有正强化都起不到作用和教育效果的情况下,运用的负强化教育方式。它不同于教师在情绪失控下的肆意宣泄,更不是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施加暴力;借助这种手段能使学生提高警惕,对自身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及时地自我反省、调整和改正,从而配合教育者继续接受良好教育。[4]人的行为不得无所顾忌,需要有敬畏之心。教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价值的。
1、人性论角度下的教育惩戒
性善论认为,作恶者不是主观出于自愿,也不是天生爱做恶,往往是因为个人愿望与现实颠倒所造成。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正义,帮助作恶者将颠倒行为纠正以达到愿望的恢复。卢梭及斯宾塞等西方思想家主张自然主义及后果惩罚,与孟子提倡的挫折教育思想有相似之处。而奥古斯丁和荀子均持性恶论观点。奥古斯丁基于“原罪说”,主张严酷训练和惩罚以改造人性向善。荀子也认为人性本恶,提出“化性起伪”说,强调礼法约束和严厉惩罚教育。[5]
2、德育教育理论角度下的教育惩戒
教育惩戒应以提升学生个体道德水平为导向,不以辱骂、贬损、情绪化发泄为惩罚方式,伤害学生的自尊和身心,应尊重并保护学生的人格,旨在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皮亚杰道德认知发展理论的惩戒思想提到了“抵罪性惩罚”和“回报性惩罚”两个方面。抵罪性惩罚观认为谁犯错谁就应该接受惩罚,惩罚的目的就是为了抵消犯错。这种理解容易引起儿童错误的是非观念,对错误本身不进行反思,反而会因为有惩罚作为抵消,而心安理得地包容自己的错误行为,屡罚屡犯。而回报性惩罚基于平等公正的社会关系,例如同伴的排斥和嫌弃,本身就形成一种惩罚的自然结果,无需外部强制。随着儿童道德认知从具体实际进入相对灵活阶段,有效惩罚方式也应从“抵罪性”向“回报性”过渡。
科尔伯格提出的的道德发展理论与儿童对待惩戒行为的认知方面有相关联之处。科尔伯格的三水平六阶段理论模型中,前习俗水平(9岁以下)避罚为主,惩戒作为内部推动力对道德发展有促进作用,此时的惩戒效果较为明显。习俗水平(9~16岁)遵世俗权威,此时的惩戒与表扬效果相当;后习俗水平(16岁以后)依社会契约和良心,惩戒效果已不如前两个时期明显,惩戒效果甚微。根据皮亚杰和科尔伯格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教育惩戒应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性和顺序性,实施差异化惩戒。[6]
3、体育教育理论角度下的教育惩戒
体育惩戒是中外常见的教育手段。尽管通过文献研究和逻辑分析发现其缺乏法律支持,但体育惩戒仍被广泛使用。有研究表明,站在教育惩戒人性论和道德理论的基础上,体育惩戒是一种理想的惩戒形式,在惩戒过程中应遵循其运用原则并在合法性的基础上,考虑到按约惩戒、不侮辱人格、轻惩重戒、不惩罚无能等规则细节。其中按约惩戒的过程中能起到培养学生“言必信,行必果”的现代契约精神。现代学校作为一个模拟社会,在以按约惩戒为主,随意惩戒为补充的教育方式下能使学生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收获民主意识的概念并明白契约精神的重要性。柏拉图认为,惩戒应如医疗般“轻惩重戒”,旨在“治病救人”。体育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同样需突出此目的。在内容与负荷上,应以“健康第一”为目的,减少学生身心痛苦,将体育惩戒运用于纪律教育和事故预防中。[7]
教育惩戒所引起的内容话题不断翻新,教育惩戒行为在敏感的社会环境中,呈现出复杂的现状,值得人们探讨。而教育惩戒作为改善学生不良学习态度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在现代教育的发展中也应引起广泛的重视和调整。
参考文献
[1]蔡玲玲,马香莲,胡莎莉,等.回溯与重构:传统中国教育惩戒行为的历史考察[J].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24,39(04):97-103.
[2][3]陈美艾.我国教育惩戒权主体变迁与发展分析——以历史制度主义为视角[J].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2,(01):105-112.DOI:10.20012/j.cnki.ISSN1008-8539.2022.01.018.
[4]劳凯声.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及其在教育中的适用[J].人民教育,2019,(23):13-17.
[5][7]罗永义,仇军.基于惩戒教育理论的体育惩戒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6,39(02):77-83+91.DOI:10.19582/j.cnki.11-3785/g8.2016.02.013.
[6]张露丹,王茜.道德认知发展视角下教育惩戒理论基础及实践路径[J].教育发展研究,2022,42(Z2):103-109.DOI:10.14121/j.cnki.1008-3855.2022.z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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